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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
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5]7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九月八日

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遵循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创新管理、改善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境内各类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
  第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各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规定,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他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是企业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
  各级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负责外商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核准。
  各级政府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负责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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