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我省的体制机制优势,积极探索资源使(取)用权、排污权交易等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模式。科学编制流域和区域相结合的水资源配置方案,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探索建立水资源取(使)用权出让、转让和租赁的交易机制。探索建立区域内水污染物、二氧化硫等空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分配机制,在排污总量控制和污染源达标排放的前提下,逐步探索推行政府管制下的排污权交易,运用市场机制降低治污成本,提高治污效率。引导鼓励生态环境保护者和受益者之间通过自愿协商实现合理的生态补偿。
积极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的生态补偿和生态建设投融资机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支持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生态建设、环境污染整治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积极探索生态建设、环境污染整治与城乡土地开发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在改善环境中提高土地开发效益,在土地开发中积累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形成良性循环的机制。积极争取利用国债资金、开发性贷款,以及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或赠款,重点支持水系源头、饮用水源涵养地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建设。
三、强化科技和理论支撑,建立健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
逐步探索和建立资源环境价值评价体系,积极开展绿色国民经济核算试点工作。加快建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积极探索定量化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价值评价方法,为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提供科学依据。各级统计、环保、科技、国土资源、林业、水利等部门要协同配合,依托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联合攻关,进一步完善国民经济增长过程代价分析,着手研究资源、环境实物量统计,开展资源耗减、环境损失估价方法等课题的研究工作,积极开展绿色国民经济核算试点工作。自2005年起,在规模以上工业统计中引入万元产值主要原材料消耗、万元产值能源消耗、万元产值水资源消耗、万元产值“三废”排放总量等统计指标,以全面评价区域可持续发展状况。
加快建立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完成当地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任务,达到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标准要求,是给予一个地区生态补偿的基本前提。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包括当地生态保护和建设标准,环境质量标准,生态功能区保护和建设标准,污染控制特别是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以及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标准等。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必须建立在科学研究、测算和论证的基础上。要抓紧开展钱塘江等重点水系水环境承载力和生态安全指标体系研究,在此基础上,结合生态功能区划编制,建立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的达标情况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体系,纳入生态省建设考评体系。
四、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高生态补偿的综合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