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探索区域间生态补偿方式,支持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
加强规划引导,加大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欠发达地区的后发优势,努力把欠发达地区培育成为我省经济新的增长点。支持欠发达地区加快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各项社会事业,不断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支持欠发达地区特别是重要生态功能区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发展生态环保型产业,积极构建与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相适应的生产力布局,努力实现区域经济的跨越式发展。深入实施“山海协作”和“欠发达乡镇奔小康”工程,积极推动区域间产业梯度转移和要素合理流动,带动和促进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
继续支持鼓励异地开发、下山脱贫、生态脱贫、“大岛建小岛迁”等行之有效的生态补偿方式。积极借鉴金磐、景鄞扶贫经济开发区的实践经验,结合环杭州湾、温台沿海、金衢丽高速公路沿线三大产业带规划的实施,继续从体制上、政策上为欠发达地区的异地开发创造有利条件。加大下山脱贫、生态脱贫的政策扶持力度,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下山脱贫资金投入,下山脱贫小区建设中地方收取的有关规费给予全免,所需用地予以重点保证。对移民下山后将原宅基地改为农林用地的,除享受宅基地整理、退宅还耕(林)政策外,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搬迁农户一次性经济补偿。支持鼓励开展跨县域的下山脱贫和生态脱贫工作。在实施“大岛建小岛迁”中,对迁出渔民,优先安排宅基地和生产生活用地,当地可根据实际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深入实施“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加强下山脱贫和生态搬迁农民的转移就业培训工作,积极促进欠发达地区劳务输出,加快欠发达地区农民脱贫致富进程。
(四)加强环境污染整治,逐步健全生态环境破坏责任者经济赔偿制度。
全面实施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加大超标排放处罚力度,处罚所得资金由各级财政充实环境污染整治专项资金。严格执行跨行政区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管理制度,导致水质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责任方政府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限期实现交接断面水质达标。因上游地区排污导致水质不达标,对下游地区造成重大污染的,上游地区应给予下游地区相应的经济赔偿。逐步探索建立其他生态环境因素破坏责任者经济赔偿制度,省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环境污染经济赔偿实施办法。
(五)积极探索市场化生态补偿模式,引导社会各方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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