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省对市、县的财力补助中,加大生态补偿的力度。按照生态功能区建设的要求,制订各地生态环境保护的标准。认真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财政体制的通知》(浙政发〔2003〕38号)精神,依据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在落实“两保两挂”补助和奖励政策、“两保一挂”奖励政策中,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各地政府必须确保完成的职责任务,切实强化工作考核。对按时完成环境保护工作任务、达到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地区,兑现相应的财力补助和奖励;对环保工作任务未能按时完成、区域生态环境不达标的,扣减相应的财力补助和奖励。
按照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要求,进一步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增长状况,省级财政逐步增加预算安排,重点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城乡环保基础设施和环境监测监控设施建设”、“生态公益林建设”、“千村示范、万村整治”、“下山脱贫”、“山海协作”、“欠发达乡镇奔小康”、“万里清水河道建设”、“千万农民饮用水”、“碧海生态建设”以及水土保持、自然资源保护、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生态补偿效益明显的工作。市、县财政也要加大对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这方面资金的安排使用,着重向欠发达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水系源头地区和自然保护区倾斜,特别是要优先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作用明显的区域性、流域性重点环保项目。
(二)加强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增强其生态补偿功能。
进一步完善水、土地、矿产、森林、环境等各种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加大各项资源费使用中用于生态补偿的比重,并向欠发达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水系源头地区和自然保护区倾斜。根据水资源保护开发的实际需要,逐步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适当加大水资源费省、市两级的集中统筹比例,调整优化水资源费使用结构,加大对重要生态屏障地区、水系源头地区的水环境保护资金投入。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精神,加快推进水价改革,全面开征城镇污水处理费,尽快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到合理水平,为城镇污水处理厂保本微利、正常运营创造条件。加快建立固体废物处置收费制度。进一步规范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排污费应收尽收,排污费的使用在确保重点污染源防治资金需要的同时,加大对区域性、流域性污染防治,以及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开发和应用的资金支持力度。矿业权出让所得资金、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在安排使用中,要重点支持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并积极推动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土地整理、复垦造地相结合,实现生态治理与土地资源开发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