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
(浙政发[2005]44号)
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是推进生态省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保护资源环境的重要途径,是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方面。近些年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实践,已经初步形成一些制度和政策,取得了一定成效。按照生态省建设的战略部署,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态补偿的力度还要进一步加大,生态补偿机制还要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为此,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进生态省建设、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为主线,以体制创新、政策创新、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为动力,不断完善政府对生态补偿的调控手段和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逐步建立公平公正、积极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推动我省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在实际工作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协调,共同发展。按照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依据生态补偿原理,多渠道多形式支持江河水系源头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和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
(二)公平公正,权责一致。依据生态环境保护标准,逐步建立责权利相一致的规范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资源环境的利用开发受益者,有责任向提供优良生态环境的地区和人们提供适当的经济利益补偿。因经济社会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或污染的,责任主体不仅有责任修复生态环境,而且有责任为此对受损者作出适当的经济赔偿。
(三)循序渐进,先易后难。立足现实,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因地制宜选择生态补偿模式,不断完善现有各项政策措施,积极推广已有的成功经验,逐步加大补偿力度,由点到线到面,努力实现生态补偿的制度化、规范化。
(四)多方并举,合力推进。既要坚持政府主导,努力增加公共财政对生态补偿的投入,又要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探索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态补偿方式,拓宽生态补偿市场化、社会化运作的路子。
二、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主要途径和措施
(一)在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中,加大财政转移支付中生态补偿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