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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通知[失效]

  七、用足用好税收政策,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
  鼓励企业采用国内先进设备和国外关键技术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抵免企业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需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的内外资项目,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实行加速折旧政策。进一步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办法。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服务,支持企业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提高技术水平和工艺装备水平。
  八、突出扶持重点,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
  各地要加大对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技术改造投资的导向和推动作用。着力扶持符合《导向目录》、对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具有示范性、带动性的重点项目,以及面向产业集群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要规范和加强技术改造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采用招投标及专家评审与政府部门审查相结合等方式,择优确定财政资金扶持的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有效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投向企业技术改造。
  九、拓展融资渠道,多方筹集技术改造资金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与金融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加强产业政策与信贷政策的衔接,建立重点项目与资金联动的长效机制。积极推进银企合作,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引导和鼓励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采用股权融资、发行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筹集技术改造资金。
  十、支持欠发达地区企业技术改造,促进欠发达地区的工业化进程
  根据欠发达地区工业经济发展实际,实施《关于印发浙江省欠发达地区制造业发展导向目录(2005—2007年)的通知》(浙制造办〔2005〕5号),把技术改造与培育特色产业结合起来,推进结构调整与产业集群发展提升。引导发达地区产业向欠发达地区转移,把发达地区的技术、管理、品牌、资金与欠发达地区的资源、劳动力等优势结合起来,加快欠发达地区的技术改造步伐。继续实行对欠发达地区技术改造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政策,支持欠发达地区企业技术改造重点项目的实施,提升欠发达地区企业的产品档次和产业层次,促进欠发达地区的工业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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