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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液化石油气管道供应市场的通告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液化石油气管道供应市场的通告
(呼政发[2005]39号)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城市燃气事业安全、健康、有序发展,制止私建、乱建液化石油气和轻烃气等管道供气系统以及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的液化石油气管道供应市场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依据《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供水、燃气、公共交通管理条例》有的关规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管道天然气、管道人工煤气建成区及供气范围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液化石油气和轻烃气等管道供气系统。
  二、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审批液化石油气和轻烃气等管道供气系统以及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等燃气建设项目,对于确需建设的,必须按《呼和浩特市供热、供水、燃气、公共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液化石油气和轻烃气等管道供气系统以及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的建设、经营单位,必须根据《呼和浩特城市供热、供水、燃气、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建设部1998年1月1日施行的《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第62号令)、2002年修订的《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2002年发布实施的《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立即进行自查整改,并将自查整改结果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经自查整改和清理整顿后,符合条件要求的,可以提出申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城市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准予运营。
  五、凡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液化石油气和轻烃气等管道供气系统以及液化石油气汽车车加气站,依据《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供水、燃气、公共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由此造成燃气事故的,将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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