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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

  (一)对具有经营性质的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实行有偿使用,不再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以划拨土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符合规划,并经依法批准,按市场价补交土地出让金或按有关规定征收土地收益金。未经批准擅自以划拨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由受让人按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金,市人民政府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按土地取得成本给予适当补偿。企业改制中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涉及土地出让金使用返还用于安置职工等问题的,按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四)因实施城市规划需占用划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按土地取得成本适当补偿。
  (五)未经依法批准,禁止以划拨地作价出资、入股、联建、联营等形式非法转让交易。
  五、建立统一的土地有形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规范我市土地交易行为,下列土地交易活动必须进入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以出售等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
  (四)处置停缓建工程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
  (五)人民法院判决用于债务清偿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六)因企业收购、兼并、合并或者分立发生土地使用权交易;
  (七)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联营合作建房;
  (八)为实现抵押权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
  (九)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土地使用权转让。
  六、推行政府收购制度。对于土地交易价格低于基准地价20%以及转让土地不符合规划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七、严格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严格控制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开发;严格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因实施城市规划占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八、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提高用地容积率。凡需进行拍卖、转让以及处置停缓建工程项目的,由市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土地用途、项目规划技术指标等内容。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和提高容积率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提高容积率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九、加强对司法查封、协助执行过户土地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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