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已由海口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8月26日
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
(2005年8月26日海口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有效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做如下决定:
一、加强建设用地集中统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用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实行统一征收、统一收购(回)、统一储备、统一供应、统一管理,遵循切实保护耕地和“从严控制,适度发展,限制增量,盘活存量”的原则,实行集约用地和节约用地,保障土地市场健康发展。
二、强化土地供应计划管理。市政府储备地、各类园区用地、集体建设用地、需补办出让手续的划拨地以及其它需进入土地一级市场的土地,统一纳入全市用地计划管理。根据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控制投放总量,优化用地结构,把握供地时序,确保对土地市场的有效调控。
三、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深化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从严控制协议出让土地范围。对政府扶持的工业项目可采取租赁方式供地。建立房地产用地楼面地价体系,推行按楼面地价计收土地出让金办法。国有土地出让金和其它土地收益金应当依法上缴市财政主管部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禁止以实物地租冲抵土地出让金,禁止以政府债务直接冲抵土地出让金。
四、规范对划拨土地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