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从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为其确定12个月的全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额,然后由各地安置办公室上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下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手续。12个月以后由个人或工作单位负责缴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财政代其交清12个月全部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后,为其办理接续手续。
第八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院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中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投当总分中增加2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后,给予优先提供助学贷款和奖学金。
第九条 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一)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二)卫生部门收取的居民医疗机构管理费、退役士兵本人的预防性健康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三)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四)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五)公安部门收取的治安联防管理费、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六)城管部门收取的占道费。
(七)文化部门收取的文化经营许可证、音像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八)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第十条 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旗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