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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
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2005年7月12日 京劳社医保发[2005]97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药品管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用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3号)及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3号)有关精神,制定《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制定和使用《药品目录》,是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用药管理,确保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措施,也是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的重要手段。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药品目录》的贯彻实施工作,严格基本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用药管理。非《药品目录》内药品不得列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分甲、乙类,甲类药品没有支付限定范围,乙类药品明确规定了支付限定范围。
  三、《药品目录》实行通用名管理,凡列入《药品目录》的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批发经营企业必须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备案及异名申报手续。备案、申报办法按照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有关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实行备案及异名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办理。未经备案和异名申报核准的药品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四、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药品目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积极稳妥地做好新旧目录的衔接过渡。同时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宣传培训,把好用药关,为参保人员选择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降低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外药品的比例。
  五、列入本市《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将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进行统一管理。凡列入《药品目录》的药品,生产厂家必须保证药品质量,对采取不正当手段推销药品的厂家或单位,一经发现,该药品从《药品目录》中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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