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
2005年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
实行备案及异名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5]42号)
各药品生产企业及药品批发经营企业:
为做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的实施工作,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关于印发《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3号)精神,现就2005年药品备案及异名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异名申报范围
通用名在《药品目录》中并同时具有异名(商品名、别名以及仅酸根或盐基不同的药品名称)的药品,以及符合《药品目录》中“凡例”规定的不同剂型的各规格药品。
二、药品备案范围
《药品目录》中涵盖的所有不具备异名的药品均须备案。为保证新版《药品目录》的顺利实施,本次药品备案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药品目录》中新增药品(即未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3年试行版)中的药品)备案工作;第二阶段为其余药品的备案工作。
三、药品备案及异名申报工作流程及时间安排
1、工作流程
为方便各药品生产企业,提高工作效率,本次药品备案和异名申报工作委托我市八家药品批发经营企业(名单见附件一)负责药品材料的收集汇总。各药品生产企业将备案及异名申报资料报上述相关药品批发经营企业,由其初审及汇总后,报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2005年6月30日前已备案或通过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异名的药品需重新申报。
2、时间安排
药品异名申报及第一阶段药品备案工作自2005年7月18日至24日进行,各药品生产企业于7月24日前按规定将异名申报和备案资料报送。药品批发经营企业于2005年7月29日前将申报软件及纸介材料报市医保中心。
第二阶段药品备案工作自2005年8月1日开始,各药品生产企业将备案资料报送,药品批发经营企业于2005年8月30日前报市医保中心。
市医保中心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反馈给各药品生产企业。
四、药品备案及异名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