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退耕还林要与封山禁牧、舍饲圈养相结合。在饲养方式上要由传统喂养方式向舍饲集约化经营转变,大力发展以舍饲圈养为主的庭院式养殖业;在思想观念上由重畜轻草向畜草并重转变,大力推广“林草牧”模式,积极引导退耕农户林下种植优质牧草,提高产草量,增加载畜量;在增长方式上由单一数量型向质量效益性转变,加快良繁体系建设,大力推广饲草料配置、科学喂养、防疫等舍饲养殖综合配套技术,提高养殖水平和效益。
三、突出重点,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配套政策
(一)用好用活各类资金。各区县(自治县、市)要整合并统筹安排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以工代赈、中低产田改造、农村能源建设等项目资金,加大工程区政策扶持力度,同时要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安排好各项基本农田建设资金。退耕还林工程区的水土保持综合资金以及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要与退耕还林相结合,主要用于退耕还林区域25度以下坡耕地改造、水利灌溉排水设施等工程建设;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其他支农资金,只要有条件与退耕还林结合的,都要统筹安排、整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的综合效益。要按照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农户选好发展项目,并多渠道增加对退耕农户发展后续产业的资金扶持。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对地区经济发展带动作用明显的重点林业龙头企业和原料基地,要在项目安排上给予支持。金融机构要按照规定,采取多种方式,对具有生产发展能力和产业支撑的退耕农户,给予小额信贷扶持,在退耕还林重点地区要加大扶贫贷款力度,支持退耕农户发展后续产业。
(二)认真落实退耕还林政策。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落实退耕还林直补政策,足额兑现到农户,取信于民。退耕还林所造林木,按有关政策规定被确定为公益林的,在钱粮补助期满后逐步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范围;属于商品林的,允许农民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合理采伐。
(三)严禁擅自征占用退耕还林地。对确需征占用国家补助尚未结束的退耕还林工程的林地,由征占用方按征占用面积支付已兑现的补助资金上缴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在保证面积不减少的情况下,在本区县(自治县、市)范围内调整的,由区县(自治县、市)编制调整和重建方案,报市退耕办备案;需要在本区县(自治县、市)外调整重建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向市退耕还林领导小组提出调整申请,并将国家和市级已支付的种苗补助费、现金补助、粮食补助、粮食调运费、前期工作经费等资金全部退回市财政,经批准后核减该区县(自治县、市)退耕还林面积,安排到其他区县(自治县、市)重建。
(四)认真落实工作经费。国家从今年起按退耕地1元/亩补助工作经费。我市从2006年起,市级按当年退耕地2元/亩,荒山造林、封山育林1.0元/亩补助工作经费,各区县(自治县、市)必须按不低于市级配套的标准落实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