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与咨询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
(沪教委德[2005]33号)
各高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教育部卫生部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水平,切实提升本市大学生心理健康素质。根据思想道德素质培养行动计划专项经费建设高校学生心理咨询与教育中心的决定,现对重点资助建设上海高校学生心理教育与咨询中心的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的工作理念,在上海高校普遍开展学生心理健康咨询与辅导工作。以提高发展性的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为目标,以学生危机干预为重点,不断提高教育与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切实提高大学生的心理素质,提高心理危机干预的成功率。
二、建设目标
1、针对上海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发展不平衡的状况,依据上海高校布局特点和原有工作的基础,选择5个原有工作基础较好的高校进行重点资助,重点建设,使之能在本区域内发挥辐射与引领作用,成为区域内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研究、危机干预、工作交流和师资培训的中心。简称为“区域示范中心”。
2、对原有工作基础较为薄弱,未达到教育部要求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师和心理咨询与辅导中心建设标准,且学生规模较大的学校进行配套资助,使之在原有基础上有迅速提高,基本达标。简称为“达标中心”。
三、遴选条件
1、申请区域示范中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大学生心理咨询与辅导工作水平处于全市高校前列。专职教师与学生数比、心理咨询与辅导中心的硬件水平全面达标。
(2)学校有相关学科依托,或有一定比例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职教师。需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专家指导团,指导团成员需有高级职称,人数不低于5人。
(3)有承担区域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研究、危机干预、工作交流和师资培训中心工作的师资和硬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