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自治区林业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通知的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5]13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森林防火工作,确保林业生态安全,自治区林业局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的意见》。该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自治区林业局 2005年7月12日)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精神,结合我区森林防火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认清形势,不断增强森林防火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较为困难的自然灾害。我区国土面积166.49万平方公里,森林覆盖率仅为2.94%,珍贵的山地森林和平原荒漠林是我区生态的骨架和屏障,一旦发生火灾,损失惨重,难以恢复。在全球增温气候背景下,我区气候变化异常,高温少雨时段长,干旱大风天气增多,暖冬特点十分明显。随着人口的增长,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森林中人类的活动影响加剧,森林火险等级持续居高不下,森林火灾呈上升趋势,森林防火形势严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增强森林防火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列入全年工作安排,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切实抓好规划、布置、落实工作,为加强生态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