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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林业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通知的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自治区林业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通知的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5]13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森林防火工作,确保林业生态安全,自治区林业局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的意见》。该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自治区林业局 2005年7月12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精神,结合我区森林防火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认清形势,不断增强森林防火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较为困难的自然灾害。我区国土面积166.49万平方公里,森林覆盖率仅为2.94%,珍贵的山地森林和平原荒漠林是我区生态的骨架和屏障,一旦发生火灾,损失惨重,难以恢复。在全球增温气候背景下,我区气候变化异常,高温少雨时段长,干旱大风天气增多,暖冬特点十分明显。随着人口的增长,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森林中人类的活动影响加剧,森林火险等级持续居高不下,森林火灾呈上升趋势,森林防火形势严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增强森林防火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列入全年工作安排,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切实抓好规划、布置、落实工作,为加强生态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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