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对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不按编制限额和经批准的招聘计划(方案)以及规定的资格、条件、程序进行聘用的,招聘工作主管机关不予认可,对所涉及的聘用人员不予落实工资基金,不予办理调转手续。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或不具备招聘资格、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应聘人员,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对造成恶劣影响且触犯刑律的有关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要严格招聘考试的命题管理,加强试题的安全保密措施,对在考试与招聘工作中泄题漏题或有相关舞弊行为的人员,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州(市)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公开招聘办法或实施意见。
第三十七条 实行自收自支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以及各级党政群机关和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补充工勤人员,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附二:
云南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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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性别 │ │出生│ │ │
│名│ │ │ │年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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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政治面貌及加入时间 │ │ │
│族│ │ │ │本人像片│
├─┼─┴────────┬──────┬─┴──────┤ │
│学│ │职称 │ │ │
│历│ │ │ │ │
├─┴──────────┼──────┴────────┤ │
│毕业学校及时间 │ │ │
├────────────┼────────┬──┬───┴────┤
│所 学 专 业 │ │主要│ │
│ │ │特长│ │
├────────────┼────────┼──┼────────┤
│现户口所在地 │ │身份│ │
│ │ │证号│ │
├───────┬────┴────────┼──┼────────┤
│原工作单位 │ │单位│ │
│ │ │性质│ │
├───────┼─────────────┼──┼────────┤
│原主管部门 │ │联系│ │
│ │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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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
│人│ │
│主│ │
│要│ │
│简│ │
│历│ │
├─┼──────┬──────┬─────┬──┬────────┤
│家│ 姓 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政治│现工作单位及职务│
│庭│ │ │ │面貌│ │
│成├──────┼──────┼─────┼──┼────────┤
│员│ │ │ │ │ │
│及├──────┼──────┼─────┼──┼────────┤
│主│ │ │ │ │ │
│要├──────┼──────┼─────┼──┼────────┤
│社│ │ │ │ │ │
│会├──────┼──────┼─────┼──┼────────┤
│关│ │ │ │ │ │
│系├──────┼──────┼─────┼──┼────────┤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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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 │
│考核│ │
│ 及 │ │
│体检│ │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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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用岗位 │ │
├──┬────┴─────────────────────────┤
│用人│ 年 月 日 │
│单位│ │
│意见│ │
├──┼──────────────────────────────┤
│主管│ 年 月 日 │
│部门│ │
│审核│ │
│意见│ │
├──┼──────────────────────────────┤
│核准│ 年 月 日 │
│机关│ │
│意见│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