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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确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基本原则,分级建立政府主导、协调有效的保护工作领导机制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政府公共文化服务的职能。各地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对濒危的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和项目优先安排抢救和保护。同时,要协调各有关部门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化行政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争取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形成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合力。要重视发挥专家的作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询机构、业务工作机构,形成较为完善的工作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
  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载体的保护
  经授权,各有关文化事业单位可面向社会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依存的实物、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所征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一律归国家所有。要充分发挥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展示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出境外。
  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其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未经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传承人(团体)的授权,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擅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义从事保护活动或商业活动。各地要研究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的动态整体性保护方式;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区、乡村广泛开展创建民族民间艺术之乡活动;切实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
  五、要加大投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机制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投入力度。自治区财政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基本保证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的经费。地、县两级政府也要根据本地实际积极设立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落实所需的保护经费。同时,要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
  六、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工作,为开展保护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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