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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5]14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做好我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现将国办发〔2005〕18号文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意义,增强历史责任感和紧迫感
  各民族文化是人类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下创造的精神产品,保护不同民族文化的独特性是保护人类文化多样性的需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文化多样性的鲜明体现,也是确认民族身份的重要标志,保护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对国家、对民族,也是对世界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
  随着时代的变迁,各民族传统的文化和生活方式受到一定冲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和保护工作面临着严峻形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国务院办公厅《意见》精神为指导,树立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紧迫感,肩负起整理、挖掘、抢救和保护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任,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使我区各民族的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薪火相传,生生不息,以维护健康的文化生态,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确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方针,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具有我区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和安排,用二至三年时间在全区广泛、深入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按照科学、严谨的评选标准,认定我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并建立自治区、地(州、市)、县(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各地各部门要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划,运用文本、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全面地记录和保护。要特别重视建立以人为本的、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在重点保护和鼓励代表性传承人(团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活动的同时,积极开辟多种传承通道,使我区各民族的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后继有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与合理利用的关系,建立和完善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健康发展的人文环境,切实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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