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城市规划的指导作用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认真编制《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确定城市交通发展目标和战略,划定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范围,保证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发展的用地需要。要结合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和修编,认真编制好《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确定不同的公共交通方式的功能分工、线网及设施配置、场站规模及布局等。特大城市乌鲁木齐的《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项技术论证和审查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定程序报批。
2005年年底以前,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对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未按规定编制规划的,要限期完成编制工作;对已编制规划,但不符合城市发展需求的,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改完善,并依法报批。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规划的实施以及违反规划行为的处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设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设施。各地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加大政府投资建设的力度,加强公共交通场站的建设。机场、火车站、客运站、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重大建设项目,应将公共交通场站建设作为项目的配套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已投入使用的公交场、站等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要注重各种交通工具换乘枢纽的建设,以缩短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距离和时间,方便乘客换乘。
加强公共交通专用道路系统建设。“公交专用道”是实现公共交通优先的主要载体。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把公共交通专用道路系统建设作为近期建设的重点,通过设置和划定公共交通专用道路、优先单向、逆向专用线路等,保证公共交通车辆对道路的专用或优先使用权。有条件的城市要设计公共交通单行道、左转弯等优先通行线路。公共交通专用车道要配套设置完善的标志、标线等标识系统,做到清晰、直观。要加强宣传教育,保证公共交通专用道不受侵犯,真正专用。站点前后30米内严禁其他车辆停泊,营运车辆场外占道停车不超过5%,确保公交车进场率在90%以上。要建立公共交通专用车道的监控系统,对占用专用道、干扰公共交通正常运行的社会车辆要严肃处理。
要科学合理地设置公共汽车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减少公共交通车辆在道路交叉口的停留时间。双向4车道以下(包括4车道)的主要交通干道上的公共汽车站点,要建设港湾式停车站,配套建设站台设施,并合理规划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站。出租车停靠点的设置要科学、合理、方便,次干道、支路实行出租汽车即停即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