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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和经济补偿金的补助标准及办法
  1、对有能力支付内退人员退养费及筹集不低于20%的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视企业实际办理内退人员的数量及困难程度,由再就业资金给予一次性的社会保险费补助。补助标准和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规定。
  2、企业与出中心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原则上应由企业负责筹集解决。但对于确实无任何经济收入的特困企业,由再就业资金给予全额补贴;对于其他支付经济补偿金确有困难的企业,政府可给与适当补助,但人均最高不超过6000元,其余部分由企业自筹解决。
  3、经济补偿金标准以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本人连续工龄计算,扣除不在岗年限(本人原因造成不在岗),每一个工龄年给予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其中,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标准的,按本企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企业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五)依法实施破产、改制的企业不再保留再就业服务中心
  破产企业在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时,要包括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改制时,其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与在职职工享受相同的安置分流政策。按照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石发[2003]14号)规定,破产企业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费用在企业资产变现收入中优先清偿;改制企业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的费用从改制企业净资产中抵扣。
  (六)撤销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后,再就业服务中心自行撤销。再就业服务中心撤销时,当地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撤销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历年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五、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
  (一)妥善处理好企业与职工的债务关系。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欠下岗职工的各种债务由所在企业负责清偿。企业要千方百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偿还拖欠下岗职工的各种债务。改制企业可在双方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将企业所欠下岗职工的债务转为股权;暂时确无清偿能力的企业,要与下岗职工协商签订分阶段清偿债务的协议。
  (二)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原企业欠缴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由企业缴纳。确实无缴纳能力的企业,参照《指导意见》规定,由当地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代为缴纳,并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划入养老、失业、医疗基金专户。
  六、实施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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