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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企业吸纳本企业下岗职工占下岗职工人数50%以上的,由当地再就业资金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按实际安置人数每人300元计算。
  2、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加工型劳服企业以及小型加工企业吸纳下岗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社保补贴政策和税收减免政策。其他用人单位每招用一名女35岁以上、男40岁以上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同级财政可从当地再就业资金中对用工单位给予每人1000元的补助;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每人2000元的补助;签订五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每人3000元的补助。
  3、鼓励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其中:对女35岁以上、男40岁以上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合伙经营的,可由再就业资金给予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补助。
  4、盈利企业的下岗职工原则上由本企业负责安置,企业确实无法安置的,职工依法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享受相关再就业优惠政策。
  (三)多渠道筹集并轨资金
  1、下岗职工并轨所需资金依法由企业支付。盈利企业下岗职工并轨所需各项资金全部由本企业负担。亏损企业并轨所需资金,企业要通过多渠道筹集解决:一是凡生产经营正常运转或部分运转、有经营销售收入的企业首先要确保并轨所需资金筹集到位;二是企业有房屋、设备、土地出租的,其租金收入要首先纳入并轨资金;三是全部停产且无资金收入的企业,要通过资产评估,将可置换的资产变现,最大限度的筹集并轨资金。通过上述渠道企业筹集资金仍确有困难的,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经营状况等情况认定后,可给予适当补助。
  2、要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金的作用,在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前提下,根据并轨工作的实际需要,按规定调剂一部分资金并入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支持并轨工作。
  3、调整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办法,支持并轨工作。今年市本级分配转移支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要与各县(市)资金到位情况和并轨任务挂钩,凡地方预算资金没有落实到位的,市本级在分配今年转移支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时相应核减。
  4、省属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并轨工作与市属企业同步进行。亏损企业下岗职工并轨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按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省属企业出中心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4〕74号)文件执行,即省属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所需资金由省再就业资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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