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坚持分类指导原则。要根据不同企业、不同人员的具体情况,分类处理,妥善解决,不搞一刀切。
三、并轨范围和对象
实施并轨的范围:经当地再就业工作机构批准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
实施并轨的人员:重点是目前在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
中心内的下岗职工是指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协议,协议期满但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仍滞留中心正在领取基本生活费的下岗职工。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协议是指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市政〔1998〕95号)规定,企业下岗职工与企业及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
四、并轨政策
(一)按照不同情况分类进行并轨
1、实行企业内部退养。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男性连续工龄满30年、女性连续工龄满25年的下岗职工,有条件的企业可办理内部退养。由企业发给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退养费,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待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由企业负责办理退休手续。
在内退期间企业破产或改制的,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执行。
2、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5年以上不足10年的下岗职工,有条件的企业可与下岗职工协商,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以下简称“协保”)。办理协保的职工不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负责缴纳社会保险费,待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由企业负责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协保期间,企业实施改制的由改制企业履行代缴协议;企业实施破产的,企业应将履行的上述代缴费用从资产变现收入中给予一次性清算,或移交重组企业继续履行代缴协议。
3、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不符合办理内退、协保条件的下岗职工和企业无条件为下岗职工办理内退、协保的,原企业要与其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鼓励并轨人员多渠道实现再就业
促进并轨人员再就业是并轨工作的重点,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多渠道帮助并轨人员实现再就业。对并轨人员自主就业和企业吸纳就业的,除可享受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发[2003]8号)规定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