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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2005年制订规章计划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2005年制订规章计划的通知
(粤府办[2005]5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2005年制订规章计划》(以下简称《计划》)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一、明确责任。各有关起草部门要把立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领导落实、工作人员落实、时间进度落实”的要求,组织力量抓紧做好调研、起草、论证、协调等工作,确保已列入《计划》的规章草案于8月底前报送省政府,否则改为明年计划或取消计划。各规章起草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对上报的规章草案要亲自审核、签署,抓好规章草案起草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二、严格把关。各规章起草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规章草案的起草协调工作。省法制办要加强协调,严格审核把关。凡不符合要求,特别是未认真做好协调工作的规章草案,一律退回起草单位重新办理。
  三、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对规章起草部门及省法制办书面征求意见的规章草案稿要认真研究,明确态度,按时回复,对逾期未回复意见的视为同意。对有关部门召开的协调会,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准备,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集思广益。对于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规章,各有关部门在起草过程中,要采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做到民主化、公开化、科学化,确保规章有利于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
  各有关起草部门在起草规章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法制办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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