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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民族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快民族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淮府办[2005]91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民族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进一步加快我市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实现少数民族群众人均收入三年之内达到或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突出重点。各级政府要把民族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研究民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政策措施,做出工作部署,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全面进步。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每年率有关部门负责人到民族地区开展一次调查研究,召开一次现场办公会,为民族乡村发展办1—2件实事。
  二、增加投入,大力扶持。从2006年起,市政府将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增加到60万元。辖有民族乡、村的县区政府要设立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并逐步加大对民族乡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三、明确任务,落实目标。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扶持力度,重点支持以道路交通、水利、通讯和移民建房、危房改造等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田基本建设,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各级政府要采取倾斜措施,帮助民族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确保与当地教育事业同步发展,力争优先发展。发展民族经济,提高各族群众生活水平,民族乡、村所在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县区政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科学确定发展思路和发展目标,切实帮助民族乡、村做好中长期发展规划,在项目、资金安排上要优先扶持,体现照顾,确保在三年内使民族乡、村农民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全市平均水平。
  四、完善机制,形成合力。民族工作是一项社会化工程,需要方方面面力量鼎力支持,要进一步完善民委委员制,充分发挥各委员单位的积极作用。市民委委员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淮南市民委兼职委员单位工作制度》,每个委员单位每年要到民族地区开展一次调查研究,写出一篇调研报告,办理1—2件实事。有专项经费的委员单位要划拨部分资金对口支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市政府把民委委员单位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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