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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实施土地开发的,由开发企业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和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招标底价包括土地储备开发的预计总成本和利润,利润率不高于预计成本的8%。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中标开发企业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

第四章 土地储备开发程序

  第十五条 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向市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意见,向市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核准手续,涉及交通、园林、文物、环保和市政专业部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六条 土地储备开发涉及征收集体土地或农用地转用的,由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土地储备开发涉及行政企事业等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由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与原用地单位签订补偿协议。
  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开发涉及房屋拆迁的,由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办理有关拆迁手续,并组织实施拆迁。
  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开发涉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由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并组织实施建设。
  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在组织实施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二十一条 土地储备开发完成后,由市国土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土地储备开发工作进行验收。

第五章 土地储备开发成本

  第二十二条 土地储备开发完成后依法以出让方式供应的,由政府与受让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同时由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与受让人签订土地储备开发补偿合同,收回土地储备开发成本。
  第二十三条 土地储备开发完成后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储备开发成本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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