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土地储备开发计划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交通、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编制。
第八条 土地储备开发计划按照以下程序编制:
(一)区县政府、重点功能区管委会、中央、国务院在京机关(含所属单位)以及在京中央直属大型企业集团和驻京部队提出年度土地储备开发计划,于每年的10月上旬报市国土局。
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储备开发计划由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平衡后报市国土局。
(二)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交通、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计划草案和具体意见,于11月上旬反馈给各区县政府、重点功能区管委会、中央、国务院在京机关(含所属单位)以及在京中央直属大型企业集团和驻京部队。
(三)各区县政府、重点功能区管委会、中央、国务院在京机关(含所属单位)以及在京中央直属大型企业集团和驻京部队按照要求调整计划,于11月下旬报市国土局汇总。
(四)市国土局征求市相关部门意见并完善后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报市政府。
(五)经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储备开发计划,由市国土局下达给市和区县土地储备机构。
第九条 土地储备开发计划确需调整的,由市国土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计划调整方案,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土地储备开发实施方式
第十条 本市土地储备开发计划由市国土局会同市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储备开发,由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土地储备开发实施方案;其他土地的储备开发实施方案由区县土地储备机构组织编制。
土地储备开发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待储备开发地块的范围、土地面积、控规条件、地上物状况、储备开发成本、土地收益、开发计划、实施方式等。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开发实施方案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环保等部门就土地、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建设资质、交通及环保等条件提出原则意见。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土地开发的,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及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其中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负责土地开发具体管理的,开发企业的管理费用不高于土地储备开发成本的2%。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中标开发企业签订土地一级开发管理委托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