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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
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国土市[2005]540号)


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五年八月三日

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行为,更好地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有计划地供应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京政发[2005]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以下简称土地储备开发)是指政府依法通过收购、收回、征收等方式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并组织实施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负责本市土地储备开发管理工作,并委托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和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第四条 土地储备开发坚持以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或者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承担。
  第五条 储备开发后的土地,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供地政策,有计划地向市场供应。

第二章 土地储备开发计划

  第六条 土地储备开发计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近期城市建设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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