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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
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府[2005]8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园林和绿化局制订的《苏州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七月十二日

苏州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


  根据苏州市富民强市和“两个率先”的发展目标,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加快园林绿化建设步伐,营造最佳人居环境,把苏州市建设成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特制定实施方案以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以加强生态建设、维护生态安全、创建生态文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积极开展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努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营造优良的人居环境。
  二、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标准,积极开展生态园林城市的创建活动,力争2008年苏州市区达到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十一五”期间全市创建成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
  三、主要任务
  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高,指标面广,工作量大。对照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标准,我市在多项指标上还存在一定差距,必须加大工作力度,扎实有效地加以推进。
  (一)城市生态环境
  1.规划部门要制定完整的城市生态发展战略和规划,结合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细化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
  2.农林部门要有效保护市域内自然地貌、植被、水系、湿地等生态敏感区域,丰富生物多样性,确保综合物种指数≥0.5。
  3.建设部门要完善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等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系统,确保建成区道路广场用地中透水面积的比重≥50%。
  4.气象部门要做好城市热岛效应监测工作,确保城市热岛效应程度≤2.5℃。
  (二)城市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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