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全市文物保护整体规划、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点的专项保护规划纳入城市建设规划。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建设规划时,应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意见,以保证城市建设规划与文物保护规划协调一致。
要充分考虑文物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殊要求,由规划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划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点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两部门联合公布。特别要加强基本建设和“城中村”改造中的文物古迹保护工作,尽快对城中村改造工作所涉地区的文物古迹进行清查摸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完成保护规划。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必须依法列入建设规划和土地征用审批范围,所需经费应列入建设单位投资计划。用地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建设工程,或在已探明的文物遗址区域内进行建设的工程,规划、国土房产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事先征求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工程范围内用地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或投资者承担,建设单位或投资者拒不承担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许可手续。经批准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文物,不得对文物造成破坏。非上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如在建设过程中发现文物,建设单位应立即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
三、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增加文物保护的投入
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市区政府财政年度预算。文物保护经费应随着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市政府安排的文物保护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和保护。市宣传文化基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要确定一定额度,专项用于文物保护。
要确保文物、考古和博物馆等单位必需的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文物维修、考古发掘、文物征集、陈列展览、科学研究及文物基础设施建设。在进行博物馆、纪念馆、文物库房等文物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时,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减免各项建设收费。
突发性考古发掘、文物抢救、珍贵文物征集等所需的预算外经费,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申报。
加强经费管理、监督和审计工作,确保文物保护经费专款专用。
四、将文物保护纳入体制改革,不断完善文物管理体制,落实文物管理职责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文物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统筹安排使用市财政划拨的文物保护经费。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管理体制,落实文物管理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努力促进文物保护事业健康发展。文物较多的区,可成立文物保护专业机构。各街道办可在宣传文教办内引进专业人才,从事辖区文物保护工作。其它文物保护单位可聘请文物保护员专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