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深圳市文物保护“五纳入”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5年8月25日 深府办[2005]100号)
《深圳市文物保护“五纳入”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文物保护“五纳入”实施意见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宝贵文化资源。文物事业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经过20多年的努力,我市文物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当前,我市正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文化立市”战略,全面深入地贯彻落实文物保护“五纳入”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13号)和国家文物局、中央编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文化部与
国家税务总局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五纳入”的通知》(文物办发〔2003〕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将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将文物事业发展规划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十一五”期间,我市文物工作的重点是:加强各级文物管理机构建设;制定和完善与《文物保护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全面落实文物保护“五纳入”;加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基础性工作,做好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维护和修缮工作;做好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搞好博物馆基础建设,改善办馆条件,探索由政府办馆转向政府与社会多渠道办馆的新途径,在全市形成以国有博物馆为主体、民办博物馆为补充、各行业和各种所有制博物馆协调发展的博物馆体系;加强文物安全、文物市场监管、文物科研和人才培养等工作。各区政府要根据上述任务,从实际出发,确定辖区文物保护工作的基本目标和重点项目,并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将文物保护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加强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