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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公证条例》的决定(2005)[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同委员和人民代表的联系制度》等8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6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1日)废止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1号)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公证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6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24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公证条例》的决定

(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黑龙江省公证条例》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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