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村级民主监督办法
(2005年8月4日 青办发[2005]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村级民主监督,规范村级民主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制度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所辖建制村。
第二章 村级民主监督的内容
第三条 村级民主监督主要包括:民主决策监督、村务公开监督和民主理财监督等。
(一)民主决策内容的监督。1、决策事项按规定程序进行。2、决策过程做到公开透明,充分反映民意。3、所做决策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4、决策事项严格按决议执行。5、及时研究解决决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6、其他决策过程和实施过程中需要监督的事项。
(二)村务公开内容的监督。1、公开内容全面、真实。2、公开时间及时。3、公开的形式实用、有效,便于群众接受。4、公开程序规范。5、公开事项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6、及时答复并整改公开中存在的问题。
(三)民主理财内容的监督。1、财务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执行有关规章制度。2、按民主理财制度规定,开展理财活动。3、及时纠正理财中发现的问题。4、对群众提出的财务问题及时给予解答并整改。5、财务管理中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村级民主监督的形式
第四条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是村级民主监督的最高机构。村级民主监督一般采取民主听证、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等形式。
第五条 民主听证的监督方式。民主听证主要监督村级民主决策情况。民主听证在镇(街道)的领导下,由村“两委”负责组织实施。
(一)听证人员。参加民主听证的人员一般应包括:村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理财小组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镇(街道)机关包村干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有较高群众威信、热心村庄事务的其他人员。
(二)听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