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思想政治素质好,热爱财会工作。
2、初任人选原则应具备中等财会专业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并依法取得从业资格证,持证上岗。
3、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的财会人员,其他村干部可以从事财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录用和聘任。
村财会人员采用公开考试和组织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原则上从本村选用,也可跨村使用。其录用和聘任按以下步骤进行:
1、公开报名。发布招考公告,通过自荐和推荐方式,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参考人员。
2、组织考察。由镇(街道办事处)组织人事和农村经营管理等部门对参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统一考试。由区(市)组织人事和农业行政管理等部门统一组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考试。
4、录用聘任。村(居)民委员会聘任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聘任期限为3年。聘任的财会人员需报区(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培训和考评。1、村财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有关培训,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素质。2、村财会人员在聘任期内,镇(街道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搞好对农村财会人员的年度考核,并提出优秀、称职或不称职的考评意见,经所在村审议、公示后作为奖惩的主要依据。3、村财会人员聘任期满,由镇(街道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村“两委”共同考评财会人员聘任期内的综合表现,并提出解聘或续聘的考评意见。
第二十四条 离职与免职。1、村财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准随意调换。离职时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街道办事处)备案。2、村财会人员离职时应当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和移交相关资料。3、村财会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离职或免职:(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2)在聘任期间,两次年度考核不称职的。(3)聘任期满,经考核不能续聘的。(4)身体原因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5)违反财经纪律给集体造成严重损失的。(6)其他原因应离职或免职的。
第二十五条 工资待遇和奖惩。1、村会计的劳动报酬可参照村“两委”主要干部的标准执行(由各区市确定),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筹统发。2、对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工作成绩突出的财会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规章制度、不负责任给集体财产造成损失的,应依纪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