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健全村民主理财小组,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2、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村集体财务活动实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村集体的财务收支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3、村民有权对村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村民主理财小组稽查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对群众反映财务问题较多的村,区(市)、镇(街道办事处)及经管、审计等部门应当监督和帮助其搞好财务清理整顿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4、民主理财小组每月定期举行理财活动。理财活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不准以个人意见或少数人的意见阻止、干扰民主理财活动。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理财的,村民委员会可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批准予以调整。
第二十条 实行村财务公开。
1、按照农业部、监察部《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的要求,村集体的所有财务活动都应当公开,接受全体村民的监督。凡是村民普遍关心的经济活动和财务事项,都应当及时、据实、逐项逐笔公布,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给予解答和限期解决。
2、规范财务公开的形式和内容。财务公开应当做到:(1)统一公开时间,坚持每月公开一次。(2)统一公开方式,在村民居住相对集中、便于群众观看和长期保存的地方设立固定公开栏。(3)统一公开内容,按照全面、详细、真实和纪实性的原则,公开财务计划及执行情况、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各项财产物资管理情况、债权债务情况、收益分配情况等,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进行。(4)统一公开程序,公开榜由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名,报镇(街道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等部门审核后进行公开。(5)统一公开档案,以区(市)为单位,统一财务公开活动记录簿等。
3、加强对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对于财务不公开或假公开的村,镇(街道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等部门应组织专人帮助其清理财务,并监督其进行财务公开。对拒不执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或搞假公开的有关责任人员,区(市)和镇(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村财会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