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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村级财务票据管理。
  1、村级各类票据应当明确专人保管,建立登记簿,保管和使用过程中,谁遗失谁负责。
  2、村集体向农民收取“一事一议”和筹资筹劳资金时,必须使用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款收据;其他收款业务应当以区(市)为单位使用统一的收款收据;村集体取得的所有现金均应及时入账,不准坐支。
  3、严格实行票据领购制度,镇(街道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村级收款收据等票据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购登记、使用、结报、核销工作,并定期检查监督;使用完的票据存根由镇(街道办事处)核查后存档保管。
  4、严格规范支出票据,各项支出应取得合法、规范的票据凭证,不准白条顶支(抵库),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
  第十七条 村级财务档案管理。
  1、村级财务档案主要包括:农业承包合同,村集体与其他村、单位、个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或协议,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财务会计人员交接清单、合同档案销毁清单等。
  2、镇(街道办事处)建立村级财务档案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档案室必须配备防火、防盗、防虫鼠、防潮、防强光等设施,安排专人负责;非档案管理人员未经批准,不准进入档案室。
  3、严格档案查阅使用手续,除业务主管部门、执法机关履行公务需查阅档案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凡要求查阅村级财务档案的,应当经镇(街道)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并按规定建立档案借阅登记簿。
  4、村级财务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的,应编制销毁簿册,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领导批准,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参加,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派人监销。
  第十八条 农村财务电算化管理。
  1、积极推行农村财务电算化,配备懂计算机和财会基础知识以及硬件维护、软件操作等技能的专业人员,全面实行财务会计电算化管理,规范村财务行为,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2、促进农村财务电算化网络建设,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财务电算化知识培训,实行持证上岗。

第四章 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

  第十九条 实行村民主理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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