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初,村民委员会本着“以收定支,量力而行”的原则,制定全年的收入、支出、分配计划,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于1月底前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批。
2、村民委员会编制村集体收入预算,应根据往年历史资料和当年预计情况,摸清底子,逐项列明,做到不匿不漏;对支出的预算,坚持“统筹兼顾、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确保基本支出,不搞“赤字预算”。
3、年末,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及时编制村民委员会决算,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提交村“两委”全体成员讨论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通过后,张榜公布。
第十三条 村级财务开支审批管理。
1、村级经济活动中,村民委员会负责按支出预算,提前作出用款计划,报镇(街道办事处)审批后才能支出。村级开支的审批限额和审批权限,由区(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2、村财务支出实行联签制,即每笔支出应由经办人签字,主管会计审查签字,报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共同审签,并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方可入账(或报账)。
3、建立审批时效制度。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在离任或年度财务结账(决算)前,应当认真清理任期内发生的经济收支事项并按程序及时入账,并签订责任书。
第十四条 村级收入管理。
1、年初,村民委员会按照将本村的收入预算和各项经济合同、承包合同整理归类,制定村级收入明细制表,同时建立集体资产承包、租赁等经济合同管理台账,全面监控村级经济收入来源。
2、月末,村民委员会按照当月实际收入的入账情况与其收入档案进行核对,未入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
3、年末,村民委员会逐一核实当年实现的收入以及增减情况,按有关程序通过后,张榜公布。
4、实行委托代理的,由镇(街道办事处)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村报账员具体负责。
第十五条 未结算财务事项报告制度。1、未结算的财务收支事项,每月由直接责任人向民主理财小组报告,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议通过,填写未结算事项报告单,由村民主理财小组和镇(街道办事处)代理服务中心存档,并填写未结算事项报告登记簿。2、对审议未通过的支出事项,不予登记并由责任人自行处理;对当月发生的应报告事项故意隐瞒不报的,一律不予结算,由责任人个人承担。3、因未结算财务事项被诉讼而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