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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规定

  第七条 稳步推进农村“三大合作”,探索发展集体经济的新路子。
  1、大力发展以“村两委+合作社”为主要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积极鼓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发挥其组织优势和地域优势,团结带领农民,以农户为基础,以产业为依托,以富民为目的,大力发展专业经济协会或合作社,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整合土地、技术、资金等各种资源,不断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2、探索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积极开展经营服务,引导、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并以入股、租赁和联营等方式流转土地,不断增加农民的资产性收入和村集体经营收入。
  3、稳步推进村级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集体经济发展较快、经济实力较强的村,应当稳步推进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可将集体经营性资产量化到全体成员,建立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适应城市化进程和市场经济要求的、充满生机活力的集体经济产权制度,促进经济强村健康快速发展。
  第八条 强化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1、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或其他公开方式,按市场原则确定经营者。
  2、实行股份制经营的,应当按照稳健经营、确保收益的原则,建立并落实股权代表人制度。
  3、实行自主经营的,应当制定村集体资产保值和增值经营目标,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接受村民监督。
  4、土地及荒地等资源性资产的经营方式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山东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5、资产经营方式不得改变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性质。
  6、有条件的村应积极探索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模式。引导、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并以入股、租赁和联营等方式流转土地,不断增加农民的资产性收入和村集体经营收入。
  第九条 村集体负债管理。
  1、村集体一般不准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和生产经营项目,确需借款的,必须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落实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方可借款。对未按规定程序越权举债的,按“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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