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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村级民主决策办法

第三章 村级民主决策的形式

  第六条 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召开第一次村民会议时,履行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手续,提出并决定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范围或事项。
  第七条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等形式表决。
  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应当由四分之三以上全体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并不得与村民会议决议相抵触。
  第八条 建立健全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在3日前将讨论事项通知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应当及时征求所联系户的意见,并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九条 除法律规定必须由村民会议决定的事项外,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可以采取向户发放征求意见书的形式表决。
  征求意见书由村“两委”拟定,内容主要包括议案的目的、依据、预算和实施办法等。
  村民代表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发放征求意见书、统计票数,80%以上的户同意为通过。

第四章 村级民主决策的程序

  第十条 村级民主决策程序。
  1、提出议案。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本村三分之一以上党员联名,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议案。
  2、受理议案。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开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进行论证。遇有重大或内容复杂的事项,应当报镇(街道)审查备案。
  3、党员讨论。经研究拟定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的事项,应当做好可行性分析及相关预算,然后提交党员大会酝酿讨论,进一步修改完善。
  4、民主听证。经村党员大会讨论通过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的议案,由村“两委”召开民主听证会进一步论证。
  5、确定议题。召开村“两委”联席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拟制书面议题,明确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时间、地点、表决形式及议题的名称、依据、预算、实施办法等。
  6、村民表决。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表决议案。表决前,村民委员会应当说明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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