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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村级事务公开办法

第三章 村务公开的形式

  第七条 村务公开形式应坚持“实用、有效”原则,以固定的村务公开栏为主,同时可以通过“公开日”、会议、民主听证会、“明白纸”、广播等形式进行公开,有条件的可通过电视、网络等形式公开。
  第八条 村务公开栏应设在村民居住相对集中、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不准设在村民委员会办公地点院内。公开栏的位置、规格、防护设施和栏目以镇(街道)为单位统一,应具备防雨防风条件,便于经常更换。

第四章 村务公开的时间

  第九条 以区(市)为单位统一规范村务公开时间。财务收支每月公开一次;其他村务的办理情况每季度至少公开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如各项政策落实、补贴发放、村重点项目进展等,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如“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等,必须及时公开。
  第十条 村务公开应当坚持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公开。办理时限比较长(一年以上)的重大事项,应分阶段公开。
  第十一条 村务公开的每项内容应在公开栏保留15天以上。

第五章 村务公开的程序

  第十二条 提出方案。村务公开前,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实际,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
  第十三条 审查方案。村民委员会主任代表村“两委”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提交村务公开的具体方案,并加以说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提交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村“两委”报镇(街道)村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查。
  第十四条 公布方案。村民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镇(街道)村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查后的方案,在村务公开栏公布。
  第十五条 答疑整改。村务公开后,群众有疑问、有要求的,村干部应当在3日内召开答辩会,现场予以解答。对群众关心但尚未公开或通过答疑确有问题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并重新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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