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村级干部管理规定
(2005年8月4日 青办发[2005]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村级干部规范化管理,建立富有生机和活力的村级用人机制,保证党在农村基层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村级干部,主要指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所辖建制村。
第二章 选举任用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选举原则。
第五条 主要标准。
(一)政治素质高,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工作能力强,懂经营,善管理,能够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三)工作作风正,求真务实,开拓进取,艰苦奋斗,真心实意为群众服务。
(四)群众威信高,为人正派,处事公道,廉洁自律。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村干部任职年龄一般应在5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其中村主要干部(指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下同)新任职年龄一般应在45周岁以下。
(二)村干部应达到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新任职的村主要干部一般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掌握1门以上农村实用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