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村级组织管理规定
(2005年8月4日 青办发[2005]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村级组织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村级组织包括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群团组织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所辖建制村。
第二章 村党组织的管理
第四条 村党组织的性质和地位。
村党组织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村党组织与村级其他组织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村党组织领导村民委员会,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群团组织,支持和保障其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条 村党组织的设置与产生。
(一)村党组织的设置。本着有利于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利于密切党同群众的联系,有利于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原则,结合村实际情况确定。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可成立党委;党员人数50—100名的,可成立党总支部;正式党员人数3—50名的,可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可与临近村、企业等单位联合建立党组织。
(二)村党组织成员职数。原则上,村党委成员最多设7职,村党总支成员最多设5职,村党支部成员设3职。
(三)村党组织委员会的产生。村党组织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换届时,必须实行“两推一选”的方法。届中调整村党组织班子,一般应当实行“两推一选”的方法,特殊情况可由上级党组织直接任命党组织负责人。有条件的村可在群众推荐的基础上由党员直选村党组织书记。
第六条 村党组织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