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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7号)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6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24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三条。
  二、删除第十五条。
  三、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六条,删除第二款:“用人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发布招用人员信息,应当提交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刊播的证明。未提交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刊播的证明,各类传播媒介不得刊发。”
  四、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二项修改为:“向各类求职人员及特殊服务对象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第五项修改为:“为失业人员及特殊服务对象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五、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条,删除第一项:“违反规定发放就业证、卡的”。
  此外,对条文顺序进行了调整。
  《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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