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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开展
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05]1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现将《汕头市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五年七月十一日

汕头市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府办〔2005〕48号)精神,现结合汕头的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调整结构,加快发展,强化管理,提升素质”要求,通过专项行动,实行打防并举,标本兼治,进一步完善打击商业欺诈的执法体系,逐步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反商业欺诈长效机制,努力营造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
  二、工作重点
  要针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危害严重的商业欺诈行为,集中整治。重点是整治虚假违法广告、打击非法行医和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
  (一)整治虚假违法广告
  规范广告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严禁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和篡改审批内容发布医疗广告、保健食品、药品广告。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服务广告中,严禁使用任何人包括社会公众人物的形象,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作证明;严禁在保健食品中宣传疗效和在药品、化妆品、美容服务广告中夸大功能,以及在医疗服务广告中宣传保证治愈;严禁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广告和不实信息。加强对广告行业的管理,健全广告监管制度。
  (二)打击非法行医
  严厉打击无证行医,依法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不规范执业行为;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项目的行为;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严肃查处药店坐堂行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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