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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对为上述融资平台垫付的资金,省财政厅将收取一定比例的滞纳金,必要时还将通过法律手段,提前收回用款人全部软贷款投资。
  第十五条 各融资平台和项目单位商协调办公室、省财政厅和国家开发银行同意,可以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资金在报国家开发银行核准后,可用于新项目投资。新项目申请贷款应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申报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为有效地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各融资平台和相关地方政府要建立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偿债准备金,年度偿债准备金额度应根据到期债务的实际情况,按当年到期债务本息的10%至20%确定。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将定期对软贷款偿债准备金进行检查,并将情况通报国家开发银行。

第五章 软贷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融资平台应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建设规划认真组织项目的实施,有效控制项目的建设成本,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各融资平台要将项目资金单独进行核算,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资金,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条 各融资平台应按季度将项目实施进度报表和相关财务报表分别报送协调办公室、省财政厅和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第二十一条 各融资平台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向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报送上一年度项目财务报告,同时抄送协调办公室、省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贷款项目完工后,融资平台要按照有关程序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和项目决算报协调办公室,同时抄报省财政厅和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第二十三条 省政府责成省监察厅、审计厅对融资平台使用软贷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采购、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度审计,同时各融资平台还要接受协调办公室、省财政厅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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