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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黑政办发[2005]53号 2005年7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签订的《加快黑龙江老工业基地振兴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以下简称软贷款)资金管理,明确借款、用款、还款主体的权利与责任,确保资金的合规借入、有效使用、按期足额偿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贷款资金主要用于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结构调整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农业、能源、交通、城市公共设施、哈大齐工业走廊、开发区、产业园区等“两基一支”和优势特色产业及其配套设施建设;教育、卫生、社会保障、旅游、中小企业、县域经济等社会经济发展瓶颈领域的建设项目资本金注入。
  第三条 经省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协商确定,由黑龙江省龙财资产经营公司组建省综合融资平台,黑龙江省投资总公司组建省老工业基地振兴融资平台,黑龙江省交通厅组建省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黑龙江省电力开发公司组建省电力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哈尔滨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建哈尔滨市融资平台,黑龙江龙兴国际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组建省境外资源开发融资平台。6个融资平台作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的借款主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经营管理,负责软贷款资金的借入、使用、偿还,与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负责融资平台项下具体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软贷款以省政府信用为基础,由省财政厅负责对各融资平台软贷款资金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软贷款资金的使用方式

  第五条 融资平台采取投资方式对项目进行资本金注入。为规避软贷款风险,省老工业基地振兴融资平台、省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省电力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和省境外资源开发融资平台,要向省财政提供具有法律性的、与贷款额度相应的有效资产抵押或收益权质押文本,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才能签订借款合同,使用贷款。省综合融资平台,属于地市级项目的,按照一级政府一级事权的原则,由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与相关行署、市政府签订《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政府补贴资金承诺保证函》,对偿债能力不足的贷款项目,由行署、市政府动用“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政府补贴资金承诺保证金”偿还软贷款。到期不能偿还时,由省财政厅通过两级财政结算扣收;属于省本级项目的,要向省财政厅提供具有法律性的、与贷款额度相应的有效资产抵押文本。哈尔滨市融资平台,由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与哈尔滨市政府签订《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政府补贴资金承诺保证函》,由哈尔滨市政府负责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的统借统还,到期不能偿还时,由省财政厅通过两级财政结算扣收。

第三章 软贷款的发放及支付

  第六条 各融资平台按照黑龙江省与开发银行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公室)制定的《黑龙江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履行项目的申报程序后,经黑龙江省与开发银行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定并报国家开发银行核准的项目,按照软贷款资金使用程序使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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