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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二条 技援贷款项目要加强监管,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黑龙江省电力开发公司、黑龙江省交通厅、哈尔滨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贷款项目纳入公司业务管理,费用自行解决;黑龙江省龙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投资总公司和黑龙江龙兴国际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日常管理费可按年贷款余额向各用款单位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年贷款余额的2‰。
  第三十四条 各融资平台和哈尔滨市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协调办公室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协调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申报表(略)
     2.借款申请书(软贷款)

  附件2

借款申请书(软贷款)

  一、借款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几方面主要内容:
  (一)建设必要性、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批复、工期安排;
  (二)项目市场供求状况及发展前景;
  (三)项目总投资及构成、资金筹措方式及落实情况;
  (四)申请软贷款金额、其余资本金落实情况;
  (五)项目预期经济效益、借款综合效益;
  (六)项目投资使用计划;
  (七)还贷资金来源、借款偿还计划;
  (八)担保方式、担保人或抵质押物基本情况;
  (九)项目存在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二、借款申请书中需要重点说明的事项
  (一)贷款投向。
  建设项目的投向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以及各项专项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国家开发银行信贷政策;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项目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限制类,或不在整顿清理之列。
  (二)资金落实。
  除软贷款外的其他资金应已全部落实并明确将同步到位:
  1.借款人自有出资部分应出具银行进账单或资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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