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各融资平台要按时向省财政厅报送还款资金落实情况表。融资平台不能按合同及时偿还到期贷款本息时,依照《
黑龙江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
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融资平台或项目单位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因各种原因发生关闭、撤销、破产、合并、改制、改变隶属关系或预算体制等对项目单位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及时报协调办公室,征得领导小组和国家开发银行的同意后,重新落实偿债责任后,方可办理相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融资平台和项目单位,因特殊原因经报协调办公室和国家开发银行同意,可以提前还款。提前还款后申请新项目贷款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总期限内,项目资金结束第一轮借、用、还循环后,由领导小组根据全省实际需要,重新确立项目,协商国家开发银行进行资金的再利用,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第七章 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
第二十九条 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以下简称技援贷款)是由国家开发银行提供用于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开发,获得境外矿权后的斟探经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点城市发展规划、重点行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开发规划的,以及关系全省长远发展的重大课题、需要迫切解决的热点问题和需要深入研究的难点问题研究的无息和低息贷款。使用技援贷款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不应少于10亿元人民币。
第三十条 技援贷款的申报和审核程序:行署、市政府、省直部门、融资平台和项目单位向协调办公室提出申请;协调办公室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省财政厅和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意见;协调办公室根据专家和省财政厅、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意见例会审查项目;通过审查的项目,由协调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十一条 技援贷款的使用和偿还: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开发的技援贷款,相应融资平台为贷款主体,履行贷款手续,由融资平台和用款单位负责贷款偿还;用于规划和课题研究的技援贷款项目,由领导小组确定贷款主体,履行贷款手续,贷款的偿还由省政府另行确定;项目前期开发、规划和课题研究的技援贷款项目都要按照招投标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