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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四)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还款能力或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
  (五)项目具有明确的资金使用方案、软贷款本息偿还计划。经营性项目具备相应资产抵押和权益质押条件;省综合融资平台的地市项目,原则上出具由地方财力承担补偿偿还债务的承诺。
  第十条 项目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行署、市政府或省直部门向融资平台提出项目贷款申请,同时抄报协调办公室、省财政厅和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二)各融资平台对申请软贷款项目组织调研和评估,并提出拟投资项目的投资方式、管理办法和偿贷办法等意见后报协调办公室;
  (三)协调办公室组织省发改委、财政厅有关处室对融资平台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
  (四)协调办公室汇总通过审核的项目并综合平衡后,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五)领导小组审定的项目由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负责上报国家开发银行总行核准;经核准的项目,由协调办公室下达《使用开行贷款项目通知书》。
  第十一条 软贷款项目申报材料:
  (一)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
  (二)借款申请书(见附件2);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原件),环境评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审批文件(原件);
  (四)资金筹措方案及资金落实证明材料,贷款本息偿还方案,省综合融资平台的项目需有地市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还款承诺函;
  (五)项目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和公司章程(复印件);
  (六)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贷款使用

  第十二条 各融资平台依据《使用开行贷款项目通知书》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
  第十三条 融资平台与项目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协议,明确软贷款使用方式、管理办法和偿贷方式,明确项目收益权的划转和资产抵押、质押等担保措施。
  第十四条 各融资平台要在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开立贷款账户和存款账户,专户用于贷款提取,并按国家开发银行的有关规定支付贷款;项目单位要在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或与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协商确定的银行开立用款单位结算账户以及相应的其他配套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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