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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二)规划和协调年度软贷款的使用;
  (三)组织软贷款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项目的规划、选择、协调和监督检查;
  (四)会同省财政厅审核软贷款项目资金使用方案;
  (五)向领导小组呈报软贷款项目;
  (六)对领导小组审定的软贷款项目,向相关的融资平台下达《使用开行贷款项目通知书》;
  (七)对软贷款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向领导小组报告软贷款的运用情况,并根据领导小组的意见协调有关事项;
  (九)与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沟通金融合作的有关情况;
  (十)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黑龙江省与开发银行金融合作融资平台(以下简称融资平台)是省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同确定的借款主体,由黑龙江省龙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省综合融资平台,负责受理机场、地方铁路、开发区和其他各类园区基础设施,未设立融资平台地市的城市基础设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社会保障等基础类和公益类项目以及农业开发项目)、黑龙江省投资总公司(省老工业基地振兴融资平台,负责受理“六大基地”和哈大齐工业走廊基础设施及经营性项目)、黑龙江省电力开发公司(省电力基础设施融资平台,负责受理火电、水电、风电、热电、核电项目)、黑龙江省交通厅(省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负责受理公路、河运项目)、哈尔滨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融资平台,负责受理哈尔滨市各类项目)和黑龙江龙兴国际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省境外资源开发融资平台,负责受理矿产资源开发和加工及境外资源开发和加工项目)6个融资平台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软贷款项目的调研和评估;
  (二)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软贷款项目的资金使用方案;
  (三)负责软贷款资金的借入、使用、监管和偿还;
  (四)向协调办公室和国家开发银行上报软贷款使用、偿还及项目实施情况。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九条 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项目成熟度,分期、分批借入软贷款。申请使用贷款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省老工业基地振兴规划及国家开发银行信贷政策,对全省经济或区域经济有拉动作用。
  (二)编制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国家发改委或省发改委批复,完成规划、土地和环评等相关审批手续。
  (三)按规定落实项目50%以上资本金及其他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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