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
7、《关于汕头市路桥收费站撤并方案有关问题的批复》(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函[2004]342号);
8、《关于汕头市路桥车辆通行费试行年票制有关问题的复函》(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2004]633号);
9、《汕头市机动车车辆路桥通行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汕府〔2004〕195号);
10、《关于做好机动车辆年票通行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汕市办[2004]55号)。
三、稽查的时间、范围及重点
1、查验时间:2005年7月15至2005年8月15日。
2、查验范围:依法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路桥收费站、车辆作业及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范围。
3、查验重点:
⑴本辖区内机动车养路费、路桥通行费年票缴纳情况。
⑵非汕头籍未缴纳年票的机动车辆过往路桥通行费次票缴纳情况。
四、稽查方式和处理方法
(一)流动式稽查。由各级公路规费征稽机构组织,利用无线数据传输、电脑查询追踪系统在辖区规定查验范围内(收费站除外),对逃漏公路规费车辆进行稽查。
稽查人员查获的应缴而未缴公路规费的车辆,应依法暂时中止该车行驶,并责令车主到各征稽机构补缴和接受处理。
(二)收费站稽查。由各收费站稽查人员直接对过往该站的车辆通行费进行稽查。
对出入各收费站的车辆,不按规定缴纳通行费的,稽查人员可责令其缴纳通行费后方予放行;对强行通过的,责令其停车补交费款外,并按有关规定视情节处以应交票款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对堵塞收费通道,影响交通畅通的,责令驾驶人员将车辆驾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现场不服从管理的,稽查人员可以将车辆拖离现场,处理完毕后方可放行。
五、工作任务分工
机动车辆公路规费联合稽查工作列入交通行业管理的日常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市交通、公安交警等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各司其职,组织实施。具体分工如下:
(一)流动式稽查:
市公路局抽派10名、市公路总站抽派6名征稽人员、市交警支队抽派4人,组成二个联合稽查队,每队10人,在辖区规定查验范围内开展对汕头籍机动车辆公路规费征收情况的检查;
龙湖交通检查站结合日常稽查任务,对公路规费缴纳情况进行检查。